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暂行)
铁大安﹝2016﹞57号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校园的治安秩序,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06〕第150号令《石家庄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在我校务工、经商、办企业或在校外务工、经商、办企业等暂住在我校的非本市区常住户口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雇用、谁管理”的原则,用工单位和房屋出租单位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单位领导是流动人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人员的管理教育。学校安全工作处是学校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内流动人口的登记、造册、建档、办理居住证、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报手续和要求
(一)暂住的流动人员,须按河北省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二)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到达学校暂住地三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到校安全工作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三)单位雇用的暂住人员,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四)暂住在校内,但不在校内务工、经商的人员,由提供住所单位指派专人申报登记。
(五)外来成建制的单位流动人员,暂住在建筑队或施工队自建临时房屋的,由单位指定专人统一申报登记。
(六)暂住在经营、服务场所(店)的人员,由主管单位指定专人或本人申报登记。
(七)在校内务工经商,但不在校内暂住者,持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到安全工作处备案。
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管理
(一)用工单位和出租房屋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流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遵纪守法教育,做到管理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提高流动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预防各类问题的发生。
(二)用工单位和提供住所的单位与安全工作处签订治安承包责任书,并交纳治安保证金。
(三)流动人口如有增减变化,要及时到安全工作处办理申报、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四)持证人要妥善保管居住证,以备检查。
(五)严禁雇用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员。
(六)禁止雇用或留宿负案在逃的违法犯罪人员。
(七)安全工作处负责对校内流动人口的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督导。
第五条 责任追究
(一)凡不按规定申报或冒名顶替使用假证申报的,给予用工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清退雇用人员,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雇用人员疏于管理,发生违法犯罪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外,对责任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雇用或留宿人员中经查实有负案在逃违法犯罪人员的,追究单位领导相关责任。
(四)拒绝或阻碍公安、安全人员检查,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用人单位清退当事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石铁大校保〔2012〕17号《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