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铁大安﹝2016﹞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省教育厅《河北省高校消防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教学区、生活区和学校所属区域均适用本规定。驻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维护消防安全义务。
第五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对我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时,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审批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五)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安全工作处是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九)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二级单位的党政正职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组建本单位的义务消防组织。
(四)加强办公室、实验室、库房、机房、学生公寓等用火、用电安全教育。坚持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巡查和检查,做好巡查、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维护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维护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食堂、教学楼、实验楼、校医院、体育馆、礼堂、招待所、幼儿园、超市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及驻校内金融、通信等单位;
(三)学校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以及具有较高研究价值的文物与建筑;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和承接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消防控制中心;
(七)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安全消防档案,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具体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到位、责任到人,把消防安全职责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承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应急预案,按照学校举办大型集会活动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举办。举办(承办)单位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以及灭火器材完好有效。安全工作处负责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学校基建、后勤部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手续。
施工单位负责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接受学校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应报学校消防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处负责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的购置和日常的管理与维护。消防水泵、消防管道、消防栓、消防接合器的维修,由安全工作处上报维修计划,后勤服务集团按要求实施维修。
学校配置的消防设施未经学校消防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改造和挪作为他用。
第十四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安排人员居住。
第十五条 利用地下室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学校消防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教室、礼堂、图书馆、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私接乱拉电线,禁止使用电器、酒精炉、液化气等取暖和烧水做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疏散通道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等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学校消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和教职工个人出租房屋的,出租方要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单位应及时报警,同时迅速组织人员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学校消防部门接报警后要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增援扑救。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火灾事故发生后,需要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的,由党政办公室统一汇报。需要向公安机关汇报的由安全工作处汇报。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隐患部位整改情况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检查的情况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防火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三)灭火器材、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防火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六)防火检查的情况记录,巡查人员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防火间距的;
(四)埋压、圈占、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五)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六)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脱岗的;
(八)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对学校消防部门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检查消除。
对学校消防部门、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领导及有关单位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及负责人。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发生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员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八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送学校消防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师生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 火灾的危险性和预防知识及措施;
(三) 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逃生方法;
(五) 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方法。
第三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要进行岗前的消防教育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二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以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主管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及民事责任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室、部、所、中心等。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石铁大保〔2010〕10号《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