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修订)
铁大安﹝2016﹞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的稳定,保障教学、科研、生活和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根据石家庄市《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一票否决权制,旨在建立奖惩严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调动学校各单位加强安全工作的积极性,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落实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制定的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状中规定的各项目标要求。
第四条 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
第五条 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应坚持工作指标和效果指标相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第六条 行使一票否决权的机构是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二章 否决条件
第七条 以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为考核依据的不合格单位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无人负责,措施不力,造成内部治安秩序混乱,导致发生政治性事件或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张贴大小字报及其他事件,危害稳定的;
(二)发生恶性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单位在职人员或雇用人员犯罪的;
(四)发生刑事案件或其他治安问题,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
(五)在经济活动中,由于管理不严,防范不力,导致被骗损失严重的;
(六)存在或发生其它重大治安问题,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应予否决的。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八条 按照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目标管理和责任的要求,具体考核标准是:
(一)单位领导重视,有专人负责,把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单位管理和三个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工作有目标,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10分)
(二)单位积极参与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状,群防群治形成网络。(10分)
(三)单位人员思想稳定,法制教育落实,教育面达100%,无赌博、卖淫、嫖娼、传播色情淫秽媒介载体、吸毒和网络散布、传播谣言、虚假信息等行为,内部职工违法率、犯罪率,分别控制在单位人数的千分之四和万分之四以下,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停止违法犯罪100%。(15分)
(四)无特大、恶性和严重暴力性案件;无内部人员犯罪、无治安灾害事故、无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刑事案件。(15分)
(五)重点要害部位设施牢固,单位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技术预防得力,安全制度严密,无爆炸物品以及危险品被盗案件。(15分)
(六)创建“治安模范单位”活动扎实有效,单位内部治安秩序良好,无打架斗殴现象。(10分)
(七)保持单位内部稳定,不发生集体闹事和张贴大小字报。(10分)
(八)雇用人员管理有序,治安责任落实,违法率、犯罪率均控制在零。(10分)
(九)无火灾、爆炸、伤亡、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5分)
依照上述考核标准,凡总分达95分以上的为良好单位,并可以按照比例参加优秀单位评比。
第四章 否决内容
第九条 凡被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否决的单位及责任人,当年取消下列资格:
(一)单位不得参加综合性先进单位评选,不得授予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已被评为精神文明单位的予以取消。
(二)单位主要领导及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领导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在提职、晋级时作为考核的重要条件。
第五章 否决程序
第十条 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考核工作,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日常考核工作,在年底验收的基础上提出否决建议,报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行使否决权后,校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应将否决通知书及时送达被否决的单位。必要时可在内部通报。
第十二条 否决决定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被否决者对否决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否决通知书后五日内,向行使否决权的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请求复议。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在十日内复议并做出最后决定。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有特殊贡献的,应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成绩突出;
(二)在治安防范、调解纠纷、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单位主管负责人、治安责任人、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做出优异成绩的;
(四)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五)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六)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必要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案件,致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内部矛盾和纠纷,不及时化解、消除、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特别是发生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停课等重大事件的;
(三)疏于防范和管理,连续发生案件后又不积极采取措施改进的;
(四)由于管理、教育、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特大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的;
(五)对单位发生的犯罪案件和存在的重大治安隐患不及时整改或隐瞒不报置之不理的;
(六)在落实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 为维护治安,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误工者,单位视同出勤;壮烈牺牲者,依照《革命烈士褒奖条例》规定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授予烈士称号,并对其家属进行抚恤;负伤、致残者,由校按因公负伤或致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