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铁大安﹝2016﹞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校安全工作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区域内所有单位和所有需要安全防范的部位。
第三条 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采取“分级负责,职责到位,责任到人,奖惩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安全工作管理防范的重点是落实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安全工作管理的组织形式是实行各级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制,日常工作由安全工作处承办。
第二章 各级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学校党、政领导正职是学校安全工作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校党、政副职协助党政正职做好安全工作,并负责分管单位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校领导对全校安全工作管理负责,要认真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把安全工作管理列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制定学校防火、防盗和防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办法。
第八条 学校机关各职能部门正职、各学院(系)、党政正职和直属单位的正职,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各单位和各部门的领导必须认真落实国家、河北省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和措施,切实把防火、防盗和预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条 校属单位和部门的安全工作,实行领导岗位聘任责任制一岗双责的原则,职责到位,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本单位的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以及所属人员违法犯罪率的预防指标控制为零。
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各部门的领导在落实安全工作管理时做到:
(一)教育所属人员(含临时务工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和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安全防范的重点,制定出本单位落实上级和学校安全工作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对本单位的重点部位和易发案部位的防范措施,要经常检查,发现漏洞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三)对本单位的防范重点、要害部位和易发案部位,要落实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确保安全。
(四)积极做好重点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并预防违法犯罪行为。
(五)发生案件要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安全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六)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在积极组织人员扑救的同时,拨打校内“110”、“35128”或““87935128”报警。
第十二条  安全工作处是学校安全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学校领导对全校各单位、部门的防火、防盗和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代表校领导向隐患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对年度安全工作管理进行分析总结,提出下年度安全工作管理意见,为校领导当好参谋。
(三)教育师生遵纪守法和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利用各种教育形式对师生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使师生自觉遵纪守法和提高安全意识,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和违纪行为作斗争。
(四)制定安全工作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全校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落实安全工作管理责任制。
(五)积极预防内部人员违法犯罪,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种事故苗头和隐患,有效防范各类案件的发生。
(六)认真落实好学校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无事故。
第三章 各部位分类管理责任制
第十三条 为保障全校区域内的单位和部位安全措施落实,根据不同部位、场所的实际,实行分类管理的安全防范责任制。
(一)校园治安秩序安全管理规定
1.师生员工要按照学校有关安全规定要求,自觉遵守教学、科研、工作、生产、生活秩序。
2.在校园内集会、讲演、讲座和报告等活动,不得违背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共财产和其他公民权利,不得进行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
3.禁止非法游行、集会;禁止张贴大、小字报;禁止传播反动言论、谣言、淫秽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4.校内举行文化、体育活动,必须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5.大型活动组织单位负责维护活动现场秩序,参加活动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管理规定,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需要安全工作处协助维护秩序的,组织单位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
6.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内设置和安装音响、广播、电视网络设施。
7.师生员工组织的社团组织,必须按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在办理前,组织单位或组织者,必须向学校党委进行报告,经批准后要向学校备案,活动不得违背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秩序。
8.举行各种大型考试,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者应将活动的主办单位、参加人数、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在举行活动前三日报安全工作处备案。
9.校园内严禁赌博;严禁酗酒、打架、斗殴;严禁乱摔公、私物品的行为。
10.学生严禁购买存放携带匕首、三棱刀和超长刀等刀具,师生员工不得携带管制刀具在校园内游串,一经发现强制没收。
()门卫安全管理职责
1.门卫实行24小时上岗制,认真履行“门卫管理规定”中的“会客登记制度”、“进出车辆检查制度”,对进出人员实行验证和查问制度。
2.严格会客登记制度,对需要进校会客的来宾要用电话与接待单位或个人联系,经接待方同意,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后方可进校。
3.上岗前不准饮洒,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在岗上睡觉、看书、玩手机和办私事。
4.着装整齐,仪表端庄,保持良好的形象,保持岗位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待人文明礼貌,热情大方。
5.注意观察,妥善处理紧急情况,遇到火警、盗警以及其他紧急情况要及时向单位报告。
6.严格查验出入校门的各类物品,对公共物品出校门必须持有单位证明,个人物品出校门要严格核查,完善手续登记后方可放行。
7.不准流动摊贩、产品推销员、张贴广告者及其它社会闲散人员进入校园。
8.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对进入校园的车辆驾驶员,进行校园交通安全教育,对乱停乱放车辆进行纠正。
(三)办公室、教研室安全管理规定
1.办公室、教研室一层窗户要安装防护网。办公室、教研室门要安装实心木板门,门上有亮窗的要有安全网,门锁要安装三保险锁。
2.办公室、教研室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烧水,工作人员下班后必须关闭办公室、教研室内的所有电器。
3.除财会室(点)外,其它办公室、教研室严禁存放现金和其他有价证券。
4.严禁在办公室、教研室留宿客人,不得让无关人员在办公室、教研室逗留,不得随意将办公室、教研室门钥匙交给他人。
5.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教研室,应将门(窗)锁好。
6.发现推销人员或其他可疑人员进入办公室、教研室时,应向安全工作处报告。
7.办公室、教研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
(四)财会室(点)安全管理规定
1.财务处的资金安全工作由财务处处长负责;分散财会点安全工作由责任单位领导负责,财务处各室(部、办、中心)和相关单位的财会点必须落实财务安全管理制度。
2.财会室(点)门必须安装防盗门、防盗网,工作室内必须有保险柜。
3.财会室(点)现金存放不得超过银行和公安机关限定的数额。
4.财会室(点)人员到银行取存现金必须两人以上同行,巨额款项要有专车护送。
5.财会室(点)要安装报警器和视频监控,并有专人值班。
6.空白支票和印章要分开存放在保险柜内,建立领取制度,专票专用,写清用途,规定限额,发现丢失要立即报告。
7.财会室(点)工作人员要将工作室和保险柜的钥匙随身携带。
8.非财会室(点)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财会室,禁止在财会室逗留。
9.制定安全制度,建立安全档案。
(五)机要、保密、综合档案室安全管理规定
1.机要、保密、综合档案室安全工作由主管单位领导负责,机要、保密、综合档案室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2.机要、保密、综合档案室窗户要有防护网,安装防盗门。
3.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安全要求,所有文件、档案要存放在密码柜内,严禁放在办公桌抽屉内。
4.机要、保密、综合档案室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以防文件、档案丢失。
5.严格收、发、传递和借阅手续,秘密等级以上文件当天传阅不完的,要收回存放在密码柜中,防止丢失。
6.定期对文件、档案进行检查、清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7.机要、保密、综合档案室要安装报警器和视频监控,保密室存放涉密载体时落实专人值班制度。
8.制定安全制度,建立安全档案。
(六)教学楼安全管理规定
1.教学楼安全工作由主管单位领导负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教学楼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教学楼管理人员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确保教学秩序和安全。
3.教学楼开门后,教学楼管理人员应在门口值班,对进出教学楼人员巡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教学楼。
4.学生上课时间为了保证教学秩序,值班人员对进出教学楼人员实行严查,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影响教学秩序。
5.教学楼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禁止在教学楼内焚烧物品。
6.教学楼闭楼期间值班人员要把楼门锁好,对楼内进行检查,同时切断各教室电源。
7.值班人员不得将无关人员领进教学楼逗留,禁止非工作、值班人员在教学楼内留宿。
(七)计算机房和网络中心安全管理规定
1.计算机房和网络中心的安全工作由主管单位的领导负责,分管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计算机房工作人员和网络中心的工作人员具体落实安全措施。
2.计算机房和网络中心的门要安装防盗门,窗户要有安全网,室内安装报警设备和视频监控。
3.计算机房和网络中心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档案。
4.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制度。坚持人员进出机房登记制度和下班前对机房清查制度,以防问题的发生。
5.计算机房和网络中心要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履行职责,发现问题要迅速处理和及时报告,确保安全。
6.计算机房工作人员和网络中心工作人员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将外人带入计算机房和网络中心工作室。      
(八)校园网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1.本规定所称的校园网网络,是指由校园网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而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2.校园网网络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校园网上网信息的政治审核,党政办负责对校园网信息内容的安全审查,现代教育中心是网络安全总体责任单位并负责校园网网络技术安全和硬件设施的维护,安全工作处负责校园网安全问题的查处。
3.学校现代教育中心主管学校网络安全工作。现代教育中心对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1)传达并执行上级有关网络安全的条例、法规,制止违反网络安全条例、法规的行为;
2)购置和配备应用于网络安全管理的软、硬件(如防火墙、路由器、杀毒软件等)设施;
3)对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安全检查。
4.学校网络管理员在现代教育中心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包括网络安全的技术支持、信息检查、重要信息保存和备份以及不良信息的举报和协助查处工作。
5.现代教育中心可对校园内所有在网计算机进行安全检查,相关部门或个人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6.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通过网络存取、处理、传递属于机密的信息,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机密安全。重要部门的计算机应重点加强安全管理。
7.学校所有计算机的网络配置(如IP地址等)应由网络管理员统一规划与配置,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配置信息。
8.学校为学生提供上机服务的计算机机房,必须有专门的负责人负责管理,禁止学生浏览色情网站、利用网络散布反动言论等,如有违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9.学校应建立网站和个人主页的备案、定期审核制度。学校网站的建设应本着有利于教学科研工作、有利于对内对外的宣传、有利于学校师生的学习工作生活、有利于节约网络资源的原则,严格履行备案和定期审核的手续。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网站或个人主页要予以取缔。
10.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11.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9)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10)其他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12.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学校信息网络或者使用学校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学校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学校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使用各类黑客软件进行黑客攻击活动的;
6)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网内私自建立网站或提供对外网络服务的;
7)在BBS、留言板、聊天室、贴吧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发表消极、低级庸俗言论,发表各类未经许可的广告信息,使用各种公众人物的名字及其它不健康的内容作为自己的网名的;
8)其它危害校园网网络安全的行为。
13.校园网内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帐户和口令为校内个人用户所拥有,网络管理员应对用户口令保密,除公安机关、安全部门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以上信息。
14.校园网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对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等侵犯网络用户权益的活动。
15.为了有效防范网上的非法活动,校园网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未经现代教育中心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开设代理服务器等应用服务器。
16.网络信息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有效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网络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加强校园网电子公告栏、留言版、聊天室、贴吧等交互式栏目的管理和监控,并定期对这些栏目的内容进行审核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删除各类有害信息。
17.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校党委安全工作部根据情节责成有关单位对违规单位和当事人作书面检查、停机整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石家庄铁道大学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和《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向公安部门报案,依法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
18.非法侦听、盗用用户帐户及口令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学校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在校内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要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处理。
19.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贵重精密仪器室、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1.贵重精密仪器室、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由主管单位负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贵重精密仪器室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2.制定安全制度,建立安全档案。
3.贵重精密仪器室、实验室的一层窗户及特殊部位要有安全网,门要安装防盗门。
4.特别贵重精密仪器需放保险柜的,应该配备保险柜,不得随意存放,确保安全。
5.贵重精密仪器室、实验室根据需要,安装防盗报警器和视频监控设备,必要时安排人员值班。
6.贵重精密仪器要建立领取、使用、回收、保管制度。
7.实验室工作人员下班前要落实安全检查,关闭水、电及实验仪器设备,关好门窗。
(十)危爆、化学、剧毒品安全管理规定
1.危爆、化学、剧毒品的安全工作由主管单位领导负责,相关单位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相关场所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2.危爆、化学、剧毒品存放场所必须制定安全制度,建立安全档案。
3.危爆、化学、剧毒品存放场所的窗户要有安全网,安装防盗门,要安装报警器和视频监控,并派人值班。
4.实行易燃易爆、剧毒和化学品的购买申报审批制度,要做好购买、运输和入库的管理工作,做到手续齐全,帐目清楚。
5.要认真落实平时的领取、使用、收回和销毁登记制度。
6.易燃、易爆、剧毒及化学品实行保险柜存放制度,对不易集中存放的化学物品,要分开设单独保险柜存放,严禁个人保管存放,防范事故的发生。
(十一)图书馆安全管理规定
1.图书馆的安全工作由图书馆馆长负责,分管领导和各部主任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图书馆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2.馆内严禁吸烟,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图书馆。
3.图书馆门口应设值班人员,严禁无关人员进馆。
4.馆内要配备能上锁的储物柜,确保存放物品的安全。
5.馆内严禁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和明火作业,特殊情况需要时,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经领导批准。
6.师生到图书馆学习时不得用书包等物品占座位,离开座位办事时,要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防止物品丢失。
7.图书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8.加强馆员安全教育,提高馆员安全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的能力;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工作人员应迅速组织馆内人员疏散撤离。
 
 
(十二)礼堂、团委活动中心、体育馆安全管理规定
1.礼堂、团委活动中心和体育馆安全工作由主管单位领导负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场所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档案。
3.安全工作要分工明确、职责到位,责任到人。
4.学校凡是在礼堂、团委活动中心和体育馆举行活动时,各主管单位领导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在举办会议、活动前,对所管部位防火、疏散通道、电器设备进行检查,消除隐患。
5.活动举行时,主管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对现场进行巡查,打开疏散通道门,保证安全出口畅通。
6.礼堂、体育馆和团委活动中心在外单位借用场地举办活动时,安全工作由主管单位负责,主管单位要有一位领导在现场负责安全工作。
(十三)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1.公寓中心管理职责:
1)公寓中心经理是学生宿舍安全的直接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2)要保证床铺安全可靠,符合安全规范和要求。
3)学生宿舍值班人员要严格按值班人员的职责要求值班,做到尽职尽责,保障安全。
4)学生宿舍电扇、电源插座、日光灯等电器设备安装应符合用电和安全要求。
5)学生宿舍楼一层窗户、门要符合安全要求,特别是学生宿舍门锁要安全达标。
6)工作人员要坚持对宿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保障学生使用的物品不能有残次品,保证质量和安全。
2.学生必须做到:
(1)严禁违章用电。禁止在公寓(寝室)存放、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热锅、电炉、取暖器、电热毯等电器。禁止在寝室安装使用空调、冰箱等制冷电器。禁止私自拆、接电源或拆修配电设施。学生自备的学习生活电器应使用合格产品,不准使用“三无”电器。人员离开寝室或就寝时应关闭室内用电设备。
(2)确保防火安全。严禁损毁消防设施;严禁在公寓(寝室)内存放、使用灶具(含酒精炉等);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公寓(寝室);严禁在公寓(寝室)内焚烧废纸和杂物;严禁在室内点蜡烛和使用明火;严禁在寝室内床上吸烟;爱护公寓内部消防设施,加强公寓防火工作。
(3)养成离室锁门关窗的习惯,妥善保管好银行卡、现金、电脑、手机等重要物品,做到柜内存放。
(4)禁止在公寓(寝室)以推销、代销、中介服务等方式从事任何商务活动,警惕各种上门诈骗活动;不准将淫秽、非法书刊、音像等物品带进寝室。
(5)严禁翻爬门窗或擅自撬锁、撬门、撬窗;不准私自卸下门窗或家具配件;因未带、遗失钥匙或门锁坏不能进入寝室时,应及时与辅导员或工作人员联系;严禁让他人将自己反锁在寝室内。 
(6)关注住宿生活安全。住上铺同学注意床梯、栏杆、蚊帐架、电扇等安全,防止睡眠时从上铺滚下或电扇伤人;发现使用的设施需要维修或有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公寓值班员或拨打后勤服务热线(87936524)。
(7)确保寝室网络安全。遵守国家和学校网络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接收或传播非法网站和黄色网站(网页)信息。不沉迷网络,禁止通宵上网(限22:00前)。
(8)如有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照价赔偿;造成自身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赔付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十四)食堂、招待所餐厅安全管理规定
1.食堂、招待所餐厅安全工作由主管单位领导负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食堂、招待所餐厅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食堂、招待所餐厅的主、副食库房,要符合防范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3.食堂、招待所餐厅操作间要建立值班制度,操作间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4.食堂就餐时,工作人员要在大厅维护就餐秩序,纠正和制止学生插队等不文明行为,并控制由此而造成的冲突和群体性事件。
5.严禁食堂和招待所将煤气管道、石油液化器罐与电烤箱、燃油、燃煤灶具在同一个操作间使用。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规定,确保消防安全。
6.食堂、招待所餐厅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职责到位,责任到人,确保安全。
(十五)饮食卫生安全管理规定
1.卫生管理与监督制度
1)建立健全饮食卫生管理制度。明确餐饮服务中心主任为食堂卫生安全第一负责人。
2)建立食堂卫生区、责任人制度,把食堂各部位落实到人。
3)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卫生检查和落实食品验收制度,食堂所进原料、半成品的质量应达到卫生标准。
4)定期进行食品卫生知识的学习、培训。
2.食品从业人员卫生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凡检查不合格者,应予以辞退。
2)食品从业人员,应有一定的思想素质和良好的卫生习惯。应做到二要、四勤、六不准。二要:工作中衣帽要穿戴整齐;工作前要彻底洗手。四勤: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服、勤剪指甲。六不准: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不准光脚、赤背;不准在工作时吸烟;不准在工作时戴戒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装饰品;不准在食品加工或售饭时做挖鼻、掏耳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动作;不准用抹布或工作服擦汗。
3)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食品卫生法》。
3.食堂卫生及环境卫生制度
1)食堂、厨房、食品仓库都应保持清洁,做到门窗明亮、地面干净,库房物品摆放整齐,通风良好。
2)环境卫生优美,保持清洁无死角。
3)食堂、厨房、仓库无鼠洞、无鼠害、无鼠迹、无蟑螂,基本无苍蝇;并有防范措施。
4.食品卫生制度
1)保证食品无毒、无害;并符合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
2)食品加工或销售前应坚持“四不制度”,即:采购员不采购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验收员、保管员不收腐烂变质的食品,食品从业人员不做、售货员不售腐烂变质的食品,做到层层把关。
3)食品加工的设备、工具、炊餐具,必须坚持一洗、二冲、三消毒、四保洁制度。
5.食堂值班制度
1)为了确保设备的使用及食堂安全,每个食堂必须设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品质好、责任心强。
2)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在值班时对食堂各部位要经常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
3)坚持重大节日中心领导轮流值班制度。
(十六)医院安全管理规定
1.医院安全工作由主管单位领导负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医院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夜间门诊部位要实行锁门制度,要有专人值班。
3.挂号室和财会室要按财会室(点)安全要求,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4.落实药品库和取药室工作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5.加强毒麻药品管理,严格落实毒麻药品购买、存放和使用全过程的审批、监管制度;毒麻药品单独存放,并有安全防盗措施。
6.医院要安排专人,负责毒麻醉药品管理,确保不发生问题。
(十七)消费合作社安全管理规定
1.消费合作社安全工作由主管单位领导负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消费合作社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消费合作社窗户要安装防护网,门要安装防盗门。
3.消费合作社所有销售部位和现金管理部位,要安装防盗报警器和视频监控等设施,要有专人24小时值班,负责安全。
4.消费合作社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设施,确保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定和要求。
5.消费合作社每天停业后,要对各部位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6.消费合作社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擅离职守。
7.消费合作社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报警器报警时,要认真查巡,需要时,应立即报告。
8.主管领导和消费合作社领导要坚持对消费合作社值班人员值班情况进行查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八)浴室安全管理规定
1.浴室安全工作由主管单位的领导负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浴室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安全工作各项管理规定。
2.浴室更衣室内应设有能上锁的储物柜。
3.浴室男、女更衣室内应张贴:顾客严禁“携带大额现金、手机和其他贵重物品入浴”和“要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等安全提示。
4.浴室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每个岗位工作人员要有相应安全职责要求。
5.浴室更衣室内要有人负责安全巡视,经常提醒顾客锁好衣柜,防止发生盗窃行为。
(十九)招待培训中心安全管理规定
1.招待培训中心安全工作由主管单位领导负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招待所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招待培训中心要建立和完善《住宿登记制度》、《门卫值班制度》、《查宿制度》、《贵重物品保管制度》、《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客房值班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
3.对住宿人员必须严格查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安全工作处或公安机关。
4.招待培训中心内严格禁止卖淫、嫖娼、赌博、吸毒和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5.招待培训中心要设立贵重物品存放处,由专人负责,严格存取制度。
6.严格落实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和规定;严禁住宿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住宿。
7.招待培训中心工作人员不得私自留客,不得窝藏、包庇违法犯罪人员,发现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安全工作处或公安机关。
(二十)幼儿教育中心安全管理规定
1.幼儿教育中心安全管理工作由主管单位领导负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幼儿教育中心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幼儿教育中心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具体措施,保障儿童的各种安全。
3.建立幼儿入、出园验证或验卡制度,防止幼儿被他人冒领、拐带。
4.幼儿教育中心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实行园门锁门制度。外部人员在幼儿教育中心活动期间,工作人员要全程陪同跟随,防止各种安全意外事故。工作人员要全时空陪护儿童,确保儿童的人身安全。
5.建立对幼儿定时清查制度,以防问题的发生。
6.建立查铺制度。对于在幼儿教育中心休息的儿童,安全管理要职责到位,责任到人,专人负责,确保安全。
7.幼儿教育中心要安装窗户防护网和防护门,每天要有治安员对幼儿教育中心安全进行检查,消除隐患。
 
 
(二十一)配电室安全管理规定
1.配电室安全工作由主管单位领导负责,配电室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配电室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2.配电室的房屋设施要符合防盗、防爆、防雷击等安全要求。
3.配电室是学校供电中心,要严格管理,非本单位人员严禁入内,以防事故发生。
4.配电室工作人员要坚持对供电设施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防止事故的发生。
5.落实值班制度。配电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值班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消除隐患。
6.配电室要制定安全制度,建立安全档案。
(二十二)通信服务中心安全管理规定
1.通信服务中心的安全工作由主管单位领导负责,通信服务中心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2.通信服务中心要安装窗户防护网和安全门(防盗、防爆、防火、防破坏)。
3.通信服务中心是学校与外部联系的通讯枢纽,要严格管理,非本部门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4.通信服务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认真落实安全制度,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5.通信服务中心要制定安全制度,建立安全档案。
6.通信服务中心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通讯畅通。
(二十三)大型活动和重要会议安全管理规定
1.学校举行大型活动和重要会议现场安全工作由场地单位和安全工作处共同负责;校属各单位举行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由场地单位和各举办单位负责。
2.各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和重要会议必须填报大型活动审批表,并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预案。
3.两个以上单位联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由联办单位领导负责,联办单位领导必须在活动现场负责活动安全,同时,各部位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安全规定,确保活动安全。
4.举办活动单位在大型活动前,要对场所防火、疏散通道、电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安全工作处应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大型活动开始后各部位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各疏散通道安全门打开,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6.建立大型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分工明确,职责到位,责任到人。
7.建立大型活动预警制度,一旦大型活动发生意外,保证人员安全有序撤离现场。
8.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单位主管或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应到场并负责活动的安全工作。
 
 
 
(二十四)学生社会实践安全管理规定
1.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安全预案
(1)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由院、系领导、专业的安全指导老师和医务人员组成。
(2)应急小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指挥有关志愿者,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安排志愿者开展相关的抢险排危和实施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对人员进行救助,并根据事件性质报请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根据需要对事件现场采取控制措施。
(3)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生命第一的原则,决定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向有关校领导报告。
(4)应急状态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成员之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5)在活动开展之前,与每位志愿者进行交流,调整好志愿者的心态,交待活动中安全注意事项,与每名志愿者签订安全协议。
2.应急调查与救治
(1)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要对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2)突发事件发生后,在进行事件调查处理的同时,团队应首先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3)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立即保护现场,并实施有效疏散隔离。
3.人身安全:
(1)明确活动安全负责人,做到全体人员行动一致,防止掉队或离队。
(2)水土不服引起的各类疾病及由于高温引起的中暑:备好各类药品、尽量避免高温开展工作,合理安排饮食。
(3)不得私自在湖边、交通干道边逗留。
(4)夜间严禁单独外出,避免发生意外。
(5)加强组织纪律性教育,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
4.乘车安全:
(1)车辆发生抛锚及事故时,应及时与领导取得联系,并汇报相关情况。
(2)乘车过程中严禁将头、手等伸出车窗。
(3)学生晕车、中暑:事前备好药品,以备不时之需,贮备充足的饮用水,补充水分,防止中暑。
(4)乘用正规交通运营公司车辆,预防各类交通隐患和事故发生。
5.饮食安全
(1)组织队员到有卫生保障的餐饮场所就餐。
(2)不随便购买路边小吃。
(3)饮食安全出现问题时,要及时与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联系,及时处置。
6.天气变化处理
(1)活动前要了解天气情况,通知学生做好相应准备。
(2)出发时遇天气变化,要认真分析趋势和可能,做出延缓或变更处理。
(3)针对学生可能出现的情绪波动,做好引导、说服教育工作。
7.学生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的处理
1)师生在途中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随队教师应视病情轻重做出应急处理,并送医院救治。
2)师生在远离市区的地方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带队教师应视病情轻重做出应急处理,就近送医务站(室)诊疗,病情严重的送医院急救。
8.学生走失处理
1)允许学生携带手机,师生互留电话号码,以便通信联络。
2)如发现学生走失,应立即组织就地搜寻。
3)从学生最后接触的同学入手,了解最后行踪。
4)电话通知其他带队教师关注寻找。
5)在寻找过程中加强管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9.交通事故处理
1)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120、110,先行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抢救。
2)迅速报告校领导,调动应急车赶到事发现场,视伤情紧急处理后送医院救治。
3)保护好现场,组织师生撤离至安全区域。
4)事故情形严重时,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事故情况。
5)安定学生情绪,询问、检查学生受伤情况,将受伤学生送医院检查、诊治。
6)立即成立事故处理小组,负责与家长、公安、医疗、保险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二十五)学生运动安全管理规定
1.掌握体育锻炼科学原理,进行体育活动安全教育。
进行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提高身心健康水平,应掌握体育锻炼科学原理。在校期间要系统地学习体育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了解身体运动安全要求。
2.遵守身体运动卫生制度。
1)新生入学需进行体检,了解学生健康情况。校医院应将有心血管系统疾病和慢性病及不适合进行剧烈运动的学生名单,送交给体育部,便于安排教学。每学期开始前,教师需提示学生,身体确有疾病不能参加体育课和运动训练、课外体育达标的,应向体育部或者任课教师如实汇报,另行安排保健课学习。如果隐瞒病情不报,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2)学校和各学院组织参加的各类运动竞赛活动前,需向学生说明: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做剧烈运动的不得参加比赛。如需体检的,费用自理。
3)上体育课、参加体育考试和《国家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学生,着装必须符合运动要求,要穿着运动服装和运动鞋。否则,不允许参加体育课、体育考试、《国家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等活动。
4)教师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女生月经情况,以便合理安排运动量。
5)学生上体育课或参加各种体育活动时,体育教师须向学生提出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3.运动场地与器材卫生。
1)田径场卫生:跑道要平坦、坚实而有弹性,无灰尘,并保持一定湿度。
2)球类场地卫生:场地平坦整洁,无碎石等杂物。
3)体育场馆卫生:光线充足,室内保持整洁卫生。
4)游泳池卫生:水质要符合卫生部门要求,深浅水区要设置明显标志,制定安全责任制度。
5)各类运动器械:要坚固,安装得当,并注意检查保养,防止生锈以及连接处脱落。体育部设置安全员,每学期开学前检查一次,检查结果报体育部,及时进行维护。
(二十六)学生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1.学校各单位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技能训练、校内劳动、社会公益劳动、勤工助学等劳动时,要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做好组织工作,讲明注意事项,确保学生安全。
2.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劳动和容易造成学生被砸、落水、跌落等其他危险性活动。
3.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时间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同时,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因人、因地有区别地安排。
4.学生劳动以就近为主,确需离校到外地劳动的,应先向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外出劳动需乘车的,必须严格执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凡未按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学生参加劳动的,学生、家长可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
5.学生个人联系的校内、外劳动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报告,在劳动中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和意外事故,由用人单位及学生个人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学生因此违反校规校纪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6.学生参加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制度。
2)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及组织者的管理,严格遵守劳动安全规定;按时上岗,不得迟到、早退、旷工,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向用人单位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岗。
3)上岗必须衣冠整洁、语言文明、认真负责。
7.学生在参加劳动技能训练、学校劳动、社会公益劳动、勤工助学等劳动时,发生的事故,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由主管单位领导负责,各企业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分工负责,职责到位,责任到人。
3.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的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加强非生产、非经营和节假日的安全工作。不得擅离职守,保障安全。
4.生产、经营单位有贵重物品和贵重仪器室的,按照“三铁一器”要求,建设安全防范设施。
5.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要经常对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本单位不发生任何问题。
6.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制。按规定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单位消防安全。
(二十八)临时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1.聘用临时工的单位领导是负责临时务工人员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具体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临时务工人员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2.临时用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临时务工人员的管理工作,结合学校临时务工人员工作岗位性质、内容和特点等实际,制定本单位临时用工管理规定、措施。
3.定期对临时务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教育,预防违法犯罪和安全事故。
4.临时务工人员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务于学校教学、工作、生活等秩序,严禁在校园内酗酒、赌博、斗殴和损坏校园设施。
5.临时用工单位要在外来临时务工人员进校3日内,到安全工作处进行登记,同时签订临时务工人员治安管理责任书,并到当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6.临时务工人员宿舍不得违规使用电器和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推荐校级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奖励。
(一)内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落实防范措施到位,全年无盗窃、治安案件和火灾事故,师生无犯罪或受治安拘留和罚款,内部治安稳定;
(二)及时发现和防止盗窃、火灾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个人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的个人;
(三)检举、揭发犯罪和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内部治安成绩突出的个人;
(四)忠于职守,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十五条 不认真执行本规定,符合下列条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加当年学校各级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不在当年校级先进推荐范围。
(一)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安全防范不到位,致使单位发生盗窃、火灾事故的,使学校和师生财产遭受损失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单位人员有违法、犯罪或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
(三)教育、防范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
(四)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疏于管理而发生案件和火灾事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