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校园的治安秩序,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06】第150号令《石家庄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年滿十六周岁以上,在我校务工、经商、办企业或在校外务工、经商、办企业等暂住在我校的非本市区常住户口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管理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雇用、谁管理”的原则,用工单位和房屋出租单位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单位领导是流动人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人员的管理教育。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内流动人口的登记、造册、建档、办理暂住证、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三、申报手续和要求

     1、暂住的流动人员,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免冠一寸照片4张,无身份证者,持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经保卫处审核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在学校居住2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固定职业的流动人口,可以申领暂住有效期为3年的暂住证。

     2、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到达学校暂住地三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到校保卫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3、单位雇用的暂住人员,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4、暂住在校内,但不在校内务工、经商的人员,由提供住所单位指派专人申报登记。

     5、外来成建制的单位流动人员,暂住在建筑队或施工队自建临时房屋的,由单位指定专人统一申报登记。

     6、暂住在经营、服务场所(店)的人员,由主管单位指定专人或本人申报登记。

     7、在校内务工经商,但不在校内暂住者,持暂住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到保卫处备案。

四、流动人口的管理

     1、用工单位和出租房屋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流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遵纪守法教育,做到管理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提高流动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预防各类问题的发生。

     2、用工单位和提供住所的单位与保卫处签订治安承包责任书,并交纳治安保证金。

     3、流动人口如有增减变化,要及时到保卫处办理申报、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4、持证人要妥善保管暂住证,以备检查。

     5、严禁雇用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员。

     6、禁止雇用或留宿负案在逃的违法犯罪人员。

     7、保卫处负责对校内流动人口的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督导。

五、责任追究

     1、凡不按规定申报或冒名顶替使用假证申报的,给予用工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清退雇用人员,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2、对雇用人员疏于管理,发生违法犯罪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外,对责任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雇用或留宿人员中经查实有负案在逃违法犯罪人员的,追究单位领导相关责任。

     4、拒绝或阻碍公安、保卫人员检查,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用人单位清退当事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颁发的《石家庄铁道学院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