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校园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校园区域内的道路、行人、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机动车有关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校园内实行行人和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优先通行的原则,其它一切车辆应避让。

     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一切车辆和行人要服从学校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二章 交通安全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担任。

     第七条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全校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校交通安全的工作部署;

     2、对学校各部门、院、系、部、所、中心等按照职责进行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分解;

     3、负责制定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4、针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制定安全应急方案及应急措施;

     5、完善校园交通安全设施;

     6、保障交通安全管理经费;

     7、对师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八条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学校交通安全主管机构,职责是:

     1、落实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

     2、负责对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及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

     3、负责校内交通标线、标志的绘制以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4、负责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章行为,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校内交通事故;

     5、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6、负责起草校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7、负责校内车辆通行证件的制作和发放;

     8、其他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九条 校属各单位在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教育所属人员及家属子女,要严格遵守本规定,积极协助、支持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及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章 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

     第十条 学校根据校园道路情况设置交通标志牌、隔离墩、标志线、机动车停车泊位、减速板、凸面镜、升降横杆等交通设施。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用交通设施。广告牌、宣传橱窗、管线、植物及简易建筑等不得妨碍、遮拦交通设施,影响行人和驾驶员的警示作用。

     第十二条 因施工需要移动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必须事先征得学校交通安全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内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当的交通活动。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应当经学校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指派专人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清除堆积物,以免影响交通。

     第十五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排除。

     第十六条 禁止在校内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和其他妨碍道路安全通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可根据校内道路交通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对在校内举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提前公告。

第四章 行人、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八条 行人走人行道或靠路的右侧行走,在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在规定区域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要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十九条 行人不准在道路上坐卧、打闹,跨越、依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准毁损交通标志,不准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校园内除规定的体育运动场地外,所有道路、场地禁止进行滑旱冰、滑轮板、踢球等有碍交通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自行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侧骑行或推行,不准双手离把、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电动车、摩托车,在校园内须按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五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进出校门的管理

     1、校内的机动车辆(含教职工私家车),凭出入证进出校门,对长期在校内经商、务工以及为学校提供生活服务的校外车辆,凭临时通行证进出校门,其它来校临时办事的车辆,登记核实后方可进入;

     2、在校内举办各种会议、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出校门,由主办(承办)单位提前一天,重大活动提前一周,经申请办理大型活动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出校门。主办(承办)单位负责车辆的疏导、停放和活动场地的安全工作。学校保卫处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

     3、在学校进行基建施工的外来车辆,须向施工主管部门申请,经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机动车临时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进出校门;

     4、超长、超宽、超重、超高的货物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须在校门外对货物进行分装后,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5、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出校门时,门卫要主动疏通道路,确保安全通行;

     6、车辆载物出校门,须出示相关部门出具的出门证并主动接受门卫的查验;

     7、严格控制出租车辆进入校园,对老弱病残乘坐的出租车辆,经门卫检查核实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二十四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或停放,并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五条 进入学校的车辆禁止在校园内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校情况统一规划机动车辆的停放位置,划定停车线,车辆按规定的地点停放,外单位车辆未经同意不准停放在校园内过夜。消防栓周边3米以内和消防通道禁止停车。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试刹车或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学生实习的教练车在校内道路上行驶,必须由正式驾驶员驾驶。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第六章 交通违规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人员,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通知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在体育活动场地以外,滑旱冰、滑轮板、踢球等有碍交通的,收缴其器材并通知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对违规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可采取强制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秩序,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施工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办理手续、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或影响交通的,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三十二条 对不服从管理的外来车辆,学校将拒绝其进入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将收回校内通行证。

     1、酒后驾驶车辆的;

    2、无证驾驶车辆的;

     3、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4、其他违反校园交通规定且不服从管理的。

     第三十四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校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第三十六条 校内发生人员伤亡等重大交通事故,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要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地方公安机关报警,协助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四方学院校区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